vTaiwan: 群眾募資

法制打造方式

依照證交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非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另外依照證交法第44條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因此投資型群眾募資,一方面平台必須要取得證券商資格,二方面每次的募資活動都必須要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是否需取得卷商資格?

目前如果要經營投資型群眾募資,募資平台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取得證券商資格。試問如要發展投資模式群眾募資,您認為募資平台是否仍應取得證券商資格而以豁免部份證券商義務或資格門檻做為鬆綁? 或者是另開放非證券商的網路平台經營投資型群眾募資?

具體修法作業方式?

如果我國要針對群眾募資做出法制鬆綁,您認為在法制作業上應該要如何作業?

  1. 修改證券交易法:由金管會核定群眾募資為不需要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發行之有價證券,並另訂群眾募資專章,針對募資平台、應募人、募資人做出規範。
  2. 另訂證交法之特別法:由金管會核定群眾募資為不需要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發行之有價證券,另訂群眾募資專法,規定群眾募資平台不需要取得券商資格,並針對募資平台、應募人、募資人做出規範。
  3. 由金管會發函即可:由金管會核定群眾募資為不需要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發行之有價證券,募資平台仍應取得證券商資格,然而在證券商的相關規範,包含證交法以及券商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針對募資平台做出特殊規定。至於應募人以及募資人則不在法律位階上作規定。
  4.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