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美國JOBS法案,對於募資平台、募資人、應募人(投資人)皆設有相關限制,試問如我國進行法規鬆綁發展投資型群眾募資,您認為應該有哪些配套規範?
參考美國 JOBS 法案,募資平台具備下述義務:
試問,您認為如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應對募資平台在營業上要求哪些義務?是否應對募資平台的經營設下門檻,例如資本額以及公司體制等?
目前群眾募資主要用於無法透過傳統金融體系滿足募資需求的事業,例如文化創意產業。
參考美國 JOBS 法案,募資人應於申購書中揭露下列資訊:
您認為,如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募資人應該要滿足那些義務?例如限制只有上市上櫃公司利用群眾募資平台募資?
參考美國 JOBS 法案,募資人透過群眾募資取得的資金於12個月內不得超過一百萬美金。
試問,如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是否亦應限制募資人得透過群眾募資籌資的金額上限? 如應限制應限為多少為宜?
參考美國 JOBS 法案,應募人(投資人)每年投資限額 2000 美金,或年收入、淨營收未超過十萬美金者,其年收入或是淨營收的 5%。假如年收入或者是淨營收超過十萬美金,則為年收入或者是淨營收的 10%。然而透過群眾募資所購得之證券總價不得超過十萬美金。
試問,您認為如果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是否應限制應募人每年得以投資的金額?如應限制應限為多少?